![]() ![]() 如您希望下载PDF版本,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引言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陷入财务或其它困境时,能否减负继续经营,还是及时清盘止损,需要结合企业战略、商业回收率以及东道国当地法律规定,评估和选择最为合适的路径与纾困方式。 本文以澳大利亚法律制度为例,介绍了当地重组与破产的相关路径及法律规定,有助于在澳投资的中国企业了解相关机制、更好的寻求出路或做出明智的抉择。 01 澳大利亚的企业重组与破产程序:拯救企业或清算资产 澳洲法律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多种程序来帮助其恢复或清算资产,这些程序可以分为两大类:重组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此外,有担保的债权人还可启动专门的接管程序来快速获得偿债。 1. 重组程序:给企业一个翻身的机会 重组程序的目的是让企业有机会通过调整债务、优化业务结构或引入新资金来恢复财务健康。以下是澳大利亚两种常见的重组方式: (1)自愿管理(Voluntary Administration) 自愿管理程序是企业的一种自救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管理人介入,为困境企业提供三种可能出路:继续运营、执行债务重组协议(DOCA)或清算。相较于直接清算,该程序通过法定保护期暂停债权人追偿,为企业重组创造时间窗口。 触发标准:董事需基于澳大利亚公司法第436A条,形成公司“当前或未来可能破产”的主观判断,且该判断需符合“合理理由测试”(即董事需履行审慎调查义务,如审查财务数据、咨询专家等)。偿付能力采用现金流测试,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即视为破产,不要求资产负债表资不抵债。启动这一程序无需获得股东批准。 任命主体:通常由董事基于第436A条决议启动,但清算人、持有公司主要资产担保权的债权人亦可任命[1]。 程序保护:自管理人任命之日起,所有针对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资产处置、担保义务履行及合同终止行为暂停。保护期初始为28天(可延长),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 耗时:自愿管理通常耗时1个月,除非法院下令延长。 管理人资质:管理人必须为注册清算人(Registered Liquidator)[2]。注册清算人需通过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的资格认证,并定期接受职业培训与合规审查。这一资质要求确保管理人具备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能力,包括财务诊断、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等核心技能。 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需在8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以监督程序[3]。在第一次会议之后,管理人将全面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审查账目、评估资产价值和分析债务结构,形成最终建议。 结果:管理人会从以下三种路径中选出对公司而言的最优解,据此向债权人发送报告。通常,在管理开始后的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召集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债权人将对公司未来进行投票: - 继续运营:如果企业被认为有恢复运营的可能,管理人可以建议将企业交还给董事。 →实践中,债权人较少接受此方案。 - 清算:如果企业无法继续运营,管理人可以建议进入正式清算程序 - 债务重组协议(DOCA):如果企业可以通过重组解决财务问题,管理人可以建议债权人讨论是否接受债务重组协议(详见下文介绍)。 (2)债务重组协议(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 DOCA) 通过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企业可以灵活设计还款计划,比如分期偿还债务或出售部分资产定向偿还债务。 启动条件:在自愿管理程序结束时,自愿管理人将组织召开债权人大会,债权人通过简单多数票表决是否接受DOCA。 →实践中,管理人通常担任债权人大会主席(Chairman)并享有多数票(Casting Vote)。 约束力:一旦债权人表决通过DOCA,公司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除非法院下令延长)。通常,自愿管理人会继续担任DOCA管理人;如果公司未能如期签署,则自动进入清算程序。 →实践中,有担保措施的债权人通常不会选择参与DOCA,因此DOCA主要约束的是无担保债权人。 管理人的角色:DOCA管理人的角色也极具灵活性,除去负责监督协议的执行、收集和分配第三方支付之外,大部分DOCA管理人也会继续参与企业的日常运营。 耗时:视乎DOCA具体安排的复杂性,有些DOCA可能需要数年才能执行完毕。 结果:如果DOCA成功执行,管理人将在执行完毕后向ASIC(主管机构)备案,将企业交还给公司董事。如果DOCA失败,企业会进入正式的清算程序,DOCA管理人继续担任清算人。 2. 破产清算程序(Liquidation/Winding Up) 在澳大利亚,清算分为强制清算和自愿清算。 (1)强制清算: 启动:强制清算不是公司自己随便决定的,必须通过法院来启动。通常有以下几种人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自身、债权人、股东、公司董事,或者由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提出申请。 → 实践中,最常见的启动方式是由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发起。债权人会向债务公司发出法定索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其在收到索债书后的 21 天内偿还债务。如果债务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债务,且未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要求(例如因为债务存在争议或债务公司有抵销债权的情况),那么债务公司就被推定为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可以据此下令进行强制清算。 无力偿债的认定标准:法院不会轻易相信公司说“没钱还债”,必须要有证据。最常见的方法是债权人发送法定索债书,给公司 21 天时间还钱。如果公司没反应,或者没合理的理由,法院就会认定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理由,比如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或者股东觉得公司继续经营带来巨大压力,这些也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理由。 →实践中,澳洲法院更注重考察公司的现金流状况,而不是仅凭某一特定时间点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孤立评估。 监督与控制:一旦法院下令强制清算,就会任命一位专业的“清算人”。这个清算人必须在ASIC 注册,相当于法院的“助手”,专门负责处理公司清算事宜。一旦清算人被任命,公司董事的权力即告终止。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负责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清算所得,同时还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过往经营行为等进行调查。 耗时:申请强制清算通常需要 7 天到 45 天的时间。一般来说,从法院下令到清算结束,需要一到三年。 结果:ASIC 在清算人向其提交清算结束表格后的三个月后将企业注销。 (2)自愿清算: 自愿清算是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的解散方式,与强制清算不同,它更多地体现了公司及其股东的自主意愿。根据澳大利亚《2001 年公司法》,自愿清算分为债权人启动的自愿清算(针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和股东启动的自愿清算(针对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公司)。 ![]() 3. 接管程序(Receivership) :有担保债权人挽损的另一种路径 接管程序与自愿管理、破产清算不同,适用于有担保债权人需要快速收回债务的情况。当企业未能履行担保债务时,有担保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可以任命接管人,接管并出售企业资产获得偿债。 启动条件:当借款方未能履行担保协议中的条款(如未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时,有担保债权人可以任命一名接管人(Receiver)来接管担保资产,无需法院介入。 接管人的任命与解除:接管人通常是ASIC注册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有担保债权人通过签署任命书(Deed of Appointment)正式任命接管人,并在任命书里明确接管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接管人由有担保债权人监督,有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终止接管人的任命。 →实践中,接管人通常会要求有担保债权人提供赔偿保证,以覆盖其在接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但这一赔偿保证不包括因接管人欺诈或明显不诚实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接管人与公司董事的关系:接管人被任命后,其权力取代公司董事权力。 →实践中,接管人通常会继续运营企业一段时间,以便优化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接管人有时被称为“接管人兼经理”(Receiver and Manager)。 对债权人的影响:接管人主要对担保债权人负责,对无担保债权人没有义务。无担保债权人仍可依法追讨债务,但接管程序本身不会为他们提供额外保护。 耗时:接管程序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若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并优化资产价值以及寻找合适买家,则接管程序可能持续数年。如果接管人仅被任命处置特定资产,则接管程序可能在数月内就可以完成。 结束:接管程序的结束通常以接管人完成资产处置为标志。接管人需向有担保债权人报告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并向ASIC提交最终账目。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命运取决于接管的范围和结果。 后果:如果接管人接管了公司全部业务并将其作为持续经营的实体出售,则债务人可能仅剩下公司外壳。如果接管人仅被任命处置特定资产,且该资产的出售并未终结债务人的业务,则债务人可能在接管程序结束后继续正常经营。 02 利益相关方的责任:谁可能为无力偿债的公司“埋单”? 在澳大利亚,当公司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困境时,公司董事、股东(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可能会被追究与债务相关的责任。因此,董事应当时刻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谨慎决策;股东也不能对子公司的财务问题视而不见。 1. 董事 澳大利亚法律对董事的责任有严格要求,尤其是在企业重组与破产过程中。对于中资企业来说,派驻澳大利亚的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是经常被忽视的问题。 ![]() 如果董事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人(Liquidator)的许可,直接追究董事的个人责任。通常,董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合理抗辩: (1) 证明他们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时继续交易; (2) 证明他们在相关时间内并未实际管理公司。 →实践中,债权人提供借款时,往往要求董事提供个人担保,作为向公司提供信贷的前提条件。这种担保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仍然有效,并且可以在清算、接管或债务重组协议中被强制执行,但在自愿管理期间除外。 2. 股东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因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的交易行为而承担与董事类似的法律责任: 知情不作为:股东明知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但未采取措施阻止其继续交易、欠更多债。这种情况下,清算人可以向股东追索,要求它赔偿因为子公司欠债造成的损失。 股东可以通过以下理由合理抗辩清算人的追索:(1)股东和相关董事有合理理由认为子公司在产生债务时是具有偿债能力的;(2)股东聘请了专业人士评估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偿债能力有佐证;(3)股东派驻的董事在相关时间内并未实际管理子公司;(4)股东已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子公司产生债务。 结语 如上述介绍,澳大利亚的重组与破产法律制度成熟且具有较高灵活性,为困境企业提供了多种解决路径与方案。 在下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实务角度进一步剖析中国企业作为股东或债权人在澳大利亚公司债务重组和清盘过程中的常见关注事项,如担保形式、债权清偿优先级、债权人债务追索机制等,并分享实操中的难点问题。 脚注: [1]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436B、436C条。 [2]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448B条。 [3]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436E条。 [4] 澳大利亚公司法第588J条、第588K条及第588M条。 本文作者 ![]() 赵京川 ![]()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zhaojingchua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与并购、海外纾困与退出,行业涉及矿产、能源、汽车、农林业、养殖业、高科技等。 赵律师作为中国最早从事境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律师之一,在跨境投资并购及境外企业纾困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众多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其专业服务涵盖跨境交易架构设计、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与谈判、投资安全审查申报等核心环节,尤其在处理复杂跨境并购、境外监管审批以及海外企业纾困重组等业务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赵律师擅长代表客户与交易对手进行专业谈判,并提供从交易方案设计到项目落地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支持。赵律师于2013-2017年期间在金杜悉尼办公室负责中澳跨境业务,在协助企业赴澳投资亦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王瑞霄 ![]() 主办律师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转载声明:好文共赏,如需转载,请直接在公众号后台或下方留言区留言获取授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