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税务讲解及跨境税务筹划之澳大利亚高频税务的风险以及留学移民澳洲需要留意的税务问题 留学移民 crs 合规风险 资本弱化 视同股息 ![]() ![]() ![]() 前言导读 大家好,欢迎大家回到澳大利亚税法课程。 在前几节我们一起了解了澳大利亚税法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的相关知识。 那么,在接下来的几节中我会给大家解释一些澳大利亚高频税务的风险以及留学移民澳洲需要留意的税务问题。 ![]() 一、c r s带来的风险 ![]() Australia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crs带来的风险。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缩写,中文是共同申报准则。 (一)什么是共同申报准则? 就是要求签署国间系统的定期的披露对方国家公民在本国的经济财产情况。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进行逃税的行为。换句话说各国政府之间要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的财产信息,以避免偷税、漏税、洗钱等行为。 (二)为什么会有共同申报准则? 因为有人利用投资移民计划,在原属税收居民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为自己或家庭成员构造新的税收居民身份,继而向开立金融账户的金融机构选择性的提交新的税收居民信息,而非原属税收居民信息导致自然人的金融账户信息被交换至该移民国家或地区而非原属税收居民国或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的普遍特点,包括税负低、豁免境外所得征收权,对外地自然人适应特殊税制,不积极进行crs进行交换等。 crs进行交换的本质是为税收管理服务的,因此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是关键。未来的税收信息收集会围绕国籍、居住地、收入和资产来源等多方面内容展开。现行的crs进行交换制度的基础也是税收居民身份的确认。如果金融账户持有人存在双重或多重税收经营身份的涉税金融账户信息应当确保交换至所有的税收居民地而非仅仅是人为构建的个别税收居民地。另一方面税收居民的认定涉及多个要素的判断,国籍仅仅是其中之一,家庭以及与异国或地区是否存在密切的经济联系也是重要的量,这也是未来税务机关监管的重要方向。 那么在全球crs背景下,我们建议高净值客户需要明确税务身份,重新审视海外资产的存在形式,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crs在合作成员间交换的信息仅限于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在海外银行的存款,保险公司带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证券公司的股票,信托架构下的信托收益或投资公司的股权等等。而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持有的房产、珠宝首饰、古董、飞机、游艇等并不在此之列。所以房产投资、艺术品投资、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方式,以及将金融资产放在非crs协议国逐渐成为了资产配置的应对方案。那么房地产是全球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向,澳大利亚是第二批启动crs信息交换的国家。 2018年9月首份进行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针对税收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那么中国投资者需要注意由于crs的执行导致的被确认为澳大利亚税收居民的风险。因为一旦被确认为澳大利亚时候,去年crs母国将会被认定为澳大利亚,投资者可能会面临较高的税收负担。现阶段crs只针对金融资产的信息进行交换,而我们中国人比较爱投资的房产属于实物资产,因此没有被纳入税务信息交换的范围内。 ![]() (三)房产不纳入c r s就安全了吗? 技术上来讲税务局是无法直接知道境外房产的相关信息的,那么房产不纳入crs就安全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房产的相关交易信息很多时候是无法隐藏的,除非投资者在所有环节全部以现金交易,包括购房、卖房、出租、纳税等。否则相关信息也会被传递给税务局。在世界以各大银行打击反洗钱的这个大环境下,除非在相当落后的国家购房,否则是不可能全部进行现金交易的。 其次,部分国家或地区是允许公开查阅房产拥用人信息的。因此,即使相关信息不以crs传回税局,税局也能通过其他方式掌握相关产权的情况。 企业持有房产会不会比个人持有房产安全 有人会问你企业持有房产会不会比个人持有房产稍微安全一些? 理论上以企业尤其是隐秘性较高的避税地的企业持有房产将会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因为crs规定直接只有房地产的企业,只要满足资产测试以及收入测试,就可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其账户信息就不会与其他数据交换。 积极非金融机构 那么什么是积极非金融机构呢?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在上一个财年或者是申报期限内所获得的被动收入少于总收入的50%,并且在此期间所持有的能够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少于总资产的50%,则该金融机构则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我给大家再举几个被动收入的例子,比如你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金融资产的交易收益等等。其次,即使房产持有者公开,税务局也只能查到持有房产的企业名称,无法查到企业背后的控制人。但是除非这家企业一直不分红或者股东一直不出售其持有的房产,否则投资者一旦收到分红或出售房产,那么相关的信息还是会传递给税务局的。 在持有房产的企业上再加上一层控股企业 那么有人会问如果我们在持有房产的企业上再加上一层控股企业是不是就能解决这个问题了呢? 理论上这种架构是可以避免个人收到任何收益的。但是因为这家控股企业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相关的信息也会被传递给税务局。所以从理论上讲只有信托架构可能可以完美解决以上所有问题,但符合要求的信托架构都比较复杂,运营成本相对较高且具有不可撤销性,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太建议。 总而言之,虽然房产本身不纳入crs交换的范围,但是相关信息却很难绕过crs。 ![]() ![]() 二、怎样避免同一收入或利润被重复征税的风险 在了解了crs带来的风险之后,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怎样避免同一收入或利润被重复征税的风险。 随着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明确各国征税权成为了重中之重。两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般协定会明确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征税权是否受限,并规定一方征税,另一方必须提供境外抵免从而协助企业规避双重征税的风险。当一家企业投资在没有与澳洲签订协定的国家,那么将会面临被两国双重征税。当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多于一个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我们就需要进行一下税收居民身份的筹划以确保避免双重征税,甚至还可以降低一下总体的税费。 (一)什么时候会出现多个权利身份呢? 对个人来讲假设被公司常年派驻在中国工作,那么既可以是澳洲税收居民,同时也可以是中国税收居民。那么对企业来讲,当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样的时候,将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 (二)怎样对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筹划呢?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筹划主要是依据客户的资产情况及收入来源,选择一个最优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实现整体支付最优。如果一个自然人在境外有大量收入,那么可以选择移民到对境外收入不征税的地方,不过个人税收居民身份筹划的情况相对企业筹划较少,毕竟移民对事业、工作、家庭会造成重大的影响。除非是超高净值人士,否则一般人不会为了避税而移民。 但是企业就不一样了,企业只要透过设立静态企业,就可以有效利用全球各国的税收居民身份进行筹划。企业在境外设立一个子公司是非常简单的,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只要雇佣一个秘书,公司花一点点钱等个几天就可以了,并不需要母公司实际在管理地。因此跨国企业就在不同的地方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等机构,有效利用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做到全球税负最低。 ![]() 三、跨境合规风险 澳大利亚税局非常关注以下几个合规风险点,分别是经济实质利润转移、转移定价、抵押服务中心境外承受机构。 下面我们就一个个的来看一下: (一)经济实质 过去企业为了避税,会在一些低税率或者零税率的国家成立中间控股公司,也被称之为空壳公司。现在这种操作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如果中间控股公司没有经济实质,被控股公司所在税局有权判定中间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而不给予税收优惠。 那么什么是经济实质呢?简单来说就是是否充分了创造价值。在整条业务的价值链上,中间控股公司创造了什么价值。如果只是单纯持股都无任何商业活动,就可以判断中间控股公司可有可无,没有经济实质。相反,如果中间控股公司有独立决策的董事会,有投资经验丰富的管理层,有运营经验丰富的员工,而且有合适的工作场所以及足够的运营资金,我们就可以认定中间控股公司有经济实质。 (二)利润转移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会在没有请专业法律或税务团队的情况下进行不合理的利润转移。比如将利润转移至没有任何组织结构员工资产的避税地公司,这已经超越了合理转移的边界了,是澳洲税局严查的对象。 所以我们不建议企业冒这个风险,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利润转移的操作是非常困难的。 ![]() (三)转移定价 有交易就是有定价。那么跨国企业避免不了跨境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的定价肯定与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不一样,后者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而前者还有其他考量,其中就包括税务考量。相关交易必须确保按照市场定价,否则税务局就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分析1 下面我就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关联方交易里的转移定价。 这个例子是澳洲税局赢得的一个标志性的转移定价的案子。 背景是这样的,雪佛龙美国子公司向其澳大利亚母公司提供了25亿美元的贷款用于西澳大利亚以外地区的天然气存储开发,费率是9%,无担保,而美国子公司在公开市场上使用商业票据,借款的利率只有1.2%。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美国雪佛龙子公司以及澳大利亚公司之间的关联方贷款利率根据转移定价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否反映了非关联方之间应收取的公平的利率,有没有不合理的利润转移在里面。 雪佛龙方称如果澳大利亚的公司进入公开市场,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进入25亿美元,他支付的利息将远超于9%,因此利率是公平交易的利率。但澳大利亚市局的观点在于通过参考无担保贷款来考虑利率的公平性是不合适的,因为雪佛龙集团将始终提供担保,问题是要考虑在雪佛龙集团担保贷款的情况下,提供25亿美元贷款的非关联方之间收取的利率是多少。 这个例子不但涉及了转移定价,还涉及了利润转移的问题。 我们来计算一下澳大利亚的公司到底是少交了多少税。 因为利息是可以实现抵扣的,意味着25亿美元乘以9%的利率再乘以30%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当于6750美元没有纳税,而美国子公司去支付的利息费用也只有3000万美元,也就是25亿乘以1.2%的利率,这中间的差值3750万美元他也没有在美国纳税,最终法院裁定因为贷款利率已经远超于公平原则,并且要求雪佛龙公司补缴3.4亿的税款及罚金。 案例分析2 我们其实这个问题继续考虑,既然澳洲税局利用转移定价打击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实现结税的风险点,那么有什么方法可以拿到更多的税前抵扣呢?有的人会想到那我增加贷款金额不就行了吗? 我再给大家举个例子: 如果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以澳大利亚子公司呢,其中30%是向银行贷款,也就是借款3000万,利率5%。 一年的利息就是3000万乘以5%等于150万,那么再乘以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们可以算出实际抵税45万。 但如果换一个架构,我们让中国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并注资5000万。香港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并注册澳大利亚子公司,再将这1亿放贷给澳大利亚子公司,假设利率高于5%,我们来算一算可以抵多少税呢?1亿乘以5%乘以30%等于150万,香港企业就其利息收入会在澳大利亚缴纳利息预扣税50万,税率10%,但是在香港这部分利息收入会被认定为离岸收入,所以免税总体的税负就是节税的150万,减掉预扣税的50万,实际节税100万相比于直接投资使用架构帮企业进一步节税55万。 那么如税局为了打击通过提高贷款金额实现节税的行为提出了资本弱化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超过限额的利息不能用来抵扣。 澳大利亚税局认为负债不超过资产的60%是合理的。 那么我们接着上面的例子看: 根据规定只有6000万债务的利息可以之前抵扣了,那么我们损失了4000万债务的利息,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多交税60万,这60万怎么算出来的呢?就是4000万乘以5%的利率,再乘以30%的企业所得税。当我们再加上预扣税的时候我们的税费直线上升,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的节税收收益了。 所以说澳洲的税局是非常严格的。 案例分析3 那么接着资本弱化这个概念,我再给大家引入一个视同股息的概念。 当一个国家的利息预扣税税率与股息预扣税税率差异较大时,跨国公司可能会借支付利息,实现股利分红。即使这些费用无法抵扣,但只要节约的股息足够多,那么整个筹划也是有益的。 我们举个例子: 澳洲的利息预扣费是10%,但股息预扣税达到了30%。接着上面的例子来算,即使有4000万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因资本弱化,因资本弱化无法抵扣,而根据澳洲税法规定需要缴纳10%的预扣税,也就是4000万乘以5%,再乘以10%缴纳20万的预扣税。但是如果120万的股息按照30%来看,企业要缴纳预扣税60万。所以这种以利息代替股息的支付方式,可以帮公司结税40万。 澳洲税局不能白白的看着这种到手的税收收入扭走,于是澳洲税法还有条款限制,也就是澳洲税局可以将利息视同股息按照30%收取预扣税。所以我们说下有对策,上有政策,想逃过澳洲税局的法眼是不太可能。 ![]() 四、总结一下 ![]() 以上就是本节课的所有内容,我们一起了解了crs带来的风险,双重征税的风险,以及多个合规风险,包括经济实质、利润转移、转移定价。 你学会了吗?我们下节课再见。 by:公众号:买方小作坊整理 From:jessica老师 ![]() 欢迎点赞、关注转发 更多业务咨询可联系小编,添加请备注事宜~ ![]() 微信公众号 | 买方小作坊 资产配置@基金诊断 【事务管理】 港美险 / 海外房产 / 移民税筹 /家族信托 1.海外银行开户 2.全球公司注册 3.全球商标、专利注册 4.海外税务筹划 5.VIE上市架构搭建 6.ODI/FDI投资备案 7.香港驾照,IAA国际驾照 8. 小国护照开户 9.全球身份规划(房产投资、移民) 10.全球签证办理(含APEC卡) 11.粤港澳车牌办理 公司自2018年成立以来,已在香港、北京、上海、深圳、厦门、广州、新加坡成立分公司,全国超过20个城市建立合作渠道,服务超过200家合作机构、1000余名独立经纪人、10000名中高净值客户,团队成员拥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及海量的客户案例,专注于解决各类跨境解决方案! 服务导图 ![]() ![]() ![]() ![]() 往期回顾 全球及跨境税务之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税务筹划案例---龙湖地产 全球跨境税务筹划之内地企业赴港IPO该如何税务筹划 全球跨境税务筹划之香港篇(中04)——在香港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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