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来源:澳大利亚财政部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特别推荐 ![]() 概要2024年7月4日,澳大利亚向议会提交了一揽子全球最低税立法草案,旨在构建一套全面的税收法律框架,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承担至少15%的纳税义务。历经数月的审议与修订,这些法案于2024年11月26日在议会顺利通过,并在2024年12月10日获得御准,正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标志着澳大利亚在全球最低税立法领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该法案体系由《2024年税收(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法案》(以下简称《GMT法案》)、《2024年税收(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征收法案》(以下简称《征收法案》)以及《2024年财政部法律修订案(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相关)法案》(以下简称《相关修订法案》)三部分组成,共同为澳大利亚适用GloBE规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全球最低税立法历程 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立法及修订历程简要概述如下: 1、立法草案和规则草案发布 2024年3月2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率先发布了《GMT法案》、《征税法案》及《相关修订法案》的立法草案,以及《2024年税收(跨国—全球和国内最低税)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草案》),作为实施支柱二GloBE规则征询意见的关键环节。草案涵盖了收入纳入规则(IIR)、低税利润规则(UTPR)和国内最低税等内容,并附上了详细的解释性注释,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为后续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立法草案提交议会审议 2024年7月4日,三项立法草案正式提交议会审议,标志着立法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在审议过程中,议会进行了深入讨论,对法案内容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修改,为法案的最终通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3、立法修订 2024年8月22日,在立法过程中,对《相关修订法案》进行了重要修订,将“GloBE证券化实体”排除在GloBE规则下连带责任之外。这一修订充分体现了澳大利亚在立法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高度关注以及对相关利益方诉求的积极回应,进一步提升了法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立法通过与正式实施 2024年11月26日,上述三项立法草案在议会顺利获得通过,为法案的正式实施迈出了关键一步。紧接着,2024年12月10日,三项立法法案获得御准,并在《皇家公报》上发布,正式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案,这不仅标志着澳大利亚在全球最低税立法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更为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缴纳至少15%的税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GLoBE规则的适用 虽然法案本身纳入了一些关键释义,并制定了GloBE规则的总体框架,包括申报和缴纳的征管规定,但大多数详细规定均在规则草案中进行了明确阐述。规则草案涵盖了计算和分配所得、计算和分配经调整有效税额、QDMTT调整、安全港、规则对投资和税收透明实体的适用性以及对MNE集团的过渡规定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草案建议自2024年1月1日起追溯适用,这意味着跨国企业需要对2024年1月1日以来的经营活动按照GloBE规则进行税务处理。这一追溯适用的规定将对跨国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企业需重新评估和调整其全球纳税策略,以确保符合GloBE规则的要求,同时也可能需要增加税务合规投入,调整内部管理流程,以应对全球最低税规则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 《规则草案》第8-5条引入了过渡CbCR(国别报告)安全港,其适用与OECD安全港指南保持一致。通过这一举措,澳大利亚旨在为跨国企业提供一个平稳的过渡期,使其能够逐步适应全球最低税规则的要求,减少因规则变化带来的冲击和不确定性,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此外,《规则草案》还纳入了2023年12月18日OECD《征管指南》的若干内容,包括过渡CbCR安全港的附加规定,如购买会计调整(一致报告条件、商誉减值调整)、相同的财务报表/用于法定报告的当地财务报表、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对合格财务报表/股息错配的调整以及MNE无须报送国别报告等。然而,过渡UTPR安全港尚未纳入其中。这些附加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为企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规指引,有助于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中更好地应对全球最低税规则。 《OECD立法模板》中的选择 《GMT法案》唯一纳入的选择是排除实体选择(法律第20(5)条)。《规则草案》规定了《OECD立法模板》纳入的其他选择,包括股权激励选择、使用变现法选择、分摊资本利得选择、合并选择、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GloBE亏损选择、以前年度调整选择、微利选择、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选择、应税分配选择、税收透明选择以及分配税制度选择等,为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税务处理选项,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与《OECD立法模板》/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的差异 澳大利亚的全球最低税立法与OECD立法模板及欧盟全球最低税指令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QDMTT的设计和OECD《征管指南》的实施方面。例如,在可接受财务会计准则的定义上,澳大利亚的立法不包括俄罗斯,而OECD立法模板则将其纳入其中。这些差异反映了澳大利亚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所做出的立法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本国的税收征管需求和经济发展目标。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GMT法案》第2(2)部分纳入了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财年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拟成为QDMTT)。QDMTT设计特征如下:不论位于澳洲的集团实体的持股情况如何,该规则均适用;澳大利亚QDMTT将适用于无国别实体;MNE可以使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计算GloBE所得,而不使用UPE的会计准则。在税款下推方面,需排除在GloBE规则中被下推至国内成员实体的CFC税收制度下的成员实体所有者缴纳或产生的税款,并防止将税款下推至混合实体、PE和分配税(澳大利亚分配预提所得税除外)。 征管和申报 1、申报 相关法律在1953年《税收征管法》附表1中插入了第127分部,要求报送以下申报表: GloBE信息报告表(GIR)——如GloBE规则规定:1953年《税收征管法》第127-10/15条规定,可以指定指定当地实体代表澳大利亚跨国企业集团的其他范围内实体报送GIR。此外,如果GIR由以下实体报送,则可以免除在澳大利亚报送GIR的义务: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以及在与澳大利亚签订了财年有效合格主管当局协议的外国。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报送,则指定当地实体或指定申报实体(成员实体)必须在GIR报送截止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告知。 澳大利亚GloBE纳税申报表:此申报表是对GloBE信息报告表的补充,包含用于管理GloBE规则以评估和征收IIR补足税和UTPR补足税的信息。 DMT申报表:此申报表是对GloBE信息报告表的补充,包含用于管理GloBE规则以评估和征收国内补足税的信息 澳大利亚GloBE纳税申报表和DMT申报表必须在指定报送GIR的时间内报送。这与GloBE规则一致,该规则要求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报送,但适用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内实施GloBE规则的第一个财年除外,其中申报表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8个月内报送。 即使无需缴纳GloBE补足税,集团实体也可能需要报送澳大利亚GloBE和DMT纳税申报表。 2、缴纳 GloBE补足税或国内补足税应在GIR申报截止日期之前缴纳。《相关修订法案》第128-A款规定,所有集团实体(排除实体和GloBE证券化实体除外)对任何其他集团实体的补足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处罚 适用标准的行政处罚制度,但对GloBE条款进行了一些具体调整。对于有关跨国企业集团的GloBE补足税或国内补足税义务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适用于成员实体的行政处罚将加倍。 因未能报送与GloBE补足税或国内补足税义务相关的申报表、告知或其他文件而适用的行政处罚为基本罚款金额的500倍,以与适用于重大全球实体的行政处罚保持一致。 思迈特提醒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54个辖区正式实施全球最低税,另有12个辖区已发布了全球最低税立法草案。在此背景下,跨国企业亟需强化税务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税收管理制度,深入学习并精准理解全球最低税规则,确保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严格遵循各辖区的税收法规要求。 面对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立法的变革,跨国企业应积极主动地适应规则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与经营策略,优化全球税收布局。通过精细化的纳税规划与管理,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跨国企业应持续密切关注国际税收动态,及时掌握其他辖区全球最低税立法进展与实施情况,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与交流,携手各方共同应对全球税收挑战,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词句,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广告:【新书推荐】《国际税收政策法规分类汇编与重点解读》,点击图片进入京东商店购买!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