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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之“6对6”模式可行否?

珀斯君 澳洲新鲜事 2025-7-17 03:48 94人围观

写在前面:成文仓促,请以英文为参考。澳洲海事官网最新更新于2025年6月的通告:

详见下图:

上图大意如下:


值班与配员标准

2025/3 海事通告

适用范围
• 受澳大利亚监管船舶(RAV)的船东、经营人、船长及船员
• 在澳大利亚水域营运的外国旗船舶的船东、经营人、船旗国、船长及船员

目的
本通告阐述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对船东及经营人在确定适当配员、维持值班标准以及保障海员最低休息时长方面的期望,确保海员适任。
船东及经营人必须遵守《海事令28——营运标准与程序》(Marine Order 28)的规定;该令落实《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相应条款。
此外,在决定适当配员时,必须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第A.1047(27)号决议《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适任要求
确保所有船员适任对安全营运至关重要。有三项国际公约明确了相关义务:

  1. STCW公约要求主管机关在考虑适任时,必须重视海员疲劳带来的危险,尤其是承担船舶安全与保安操作职责的人员。

  2. 《海事劳工公约》(MLC)要求船上配备足够数量的海员,以在所有条件下安全、高效并充分考虑保安地营运船舶,同时关注海员疲劳及航程特殊性。

  3.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定,每艘船必须配备适当船员,以涵盖船上安全营运的所有方面。

疲劳与配员
适当配员必须考虑疲劳风险。疲劳(包括身体与精神)严重威胁安全、绩效及海员福祉。
疲劳的船员更容易出错、受伤、未遵守值班程序或未能察觉危险征兆。
虽然STCW公约和MLC规定了最低休息时长,但仅凭此未必能防止疲劳。睡眠数量与质量、昼夜节律、环境因素及任务需求等均可能加剧海上疲劳。
这些因素会对船员造成巨大压力,削弱其保持警觉、高效履职及应急反应的能力——即使表面满足了休息时长要求。
配员水平是影响海员实际休息时间的主要因素之一,包括:
• 工作小时数
• 工作安排
• 平均离岗时间
• 其他可能加剧疲劳风险的关键因素

经营人应依据ISM规则及《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确保配员始终足以维持船上安全营运。

值班安排
研究表明,6小时值班、6小时休息的轮班制度是疲劳的重要诱因。
与其他制度相比,该6/6制度会导致:
• 日睡眠总量减少
• 睡眠质量差、片段化
• 微睡眠(打盹)概率增加
• 过度嗜睡——尤其在清晨时段

该制度可能使海员无法获得STCW公约要求的不少于6小时连续休息,并影响交接班质量,从而达不到STCW对交接班的既定要求。
加拿大交通安全局对2016年铰接式驳船(ATB)Nathan E Stewart触礁沉没事故的调查发现,值班驾驶员在连续三天执行6/6制度后出现急性睡眠及昼夜节律紊乱,该制度被认定为主要疲劳因素。事故认定值班人员因睡着而错过关键转向,导致船舶触礁。

安全值班期望
AMSA致力于落实所有公约要求,确保海员适任,并期望在澳水域营运的船舶经营人证明其符合公约标准,且已充分考虑疲劳风险。
AMSA认为,6/6制度下值班人员难以完成有效交接班并满足最低休息要求,从而削弱其有效性。
若船东及经营人继续采用6/6制度,必须能证明其如何在确保满足交接班和最低休息标准的前提下营运。
AMSA鼓励采用6/6制度的经营者审视自身流程,研究是否存在更优的值班安排,以保障海员充足睡眠与休息。

港口国监督(PSC)与船旗国监督(FSC)
关于休息时长及落实STCW要求的值班标准已纳入澳大利亚立法(海事令28)。
AMSA可对严重违规采取执法行动。
违反休息时长要求或伪造休息记录绝不可接受;AMSA对此类违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船舶可因以下情形被滞留:
• 休息记录被篡改,未反映实际休息时长
• 值班人员休息时长未达到STCW最低要求
• 将补偿性休息用于本可提前计划的活动(如加油、抵离港),导致系统性违规

注:STCW公约允许的“压倒性操作条件”仅指“出于安全、保安或环保原因无法延迟且无法在航次开始时合理预见的必要船上作业”。
若发现的缺陷单独或共同构成安全管理体系严重失效或其执行无效之客观证据,可考虑实施ISM滞留。

参考文献
[1]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
[2] IMO第A.1047(27)号决议《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3]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4]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5] IMO《疲劳指南》(MSC.1/Circ.1598)
[6] TK基金会(2017)《海上长期疲劳相关的嗜睡与心理社会问题——MARTHA项目最终报告》
[7] 加拿大交通安全局《2016年Nathan E Stewart触礁沉没事故调查报告》(M16PO378)


以上是澳洲通告的全部内容。接下来请阅看下方附录。

附录:

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0CIMF)与国际航运公会(ICS)及国际海运联合会(ISF)合作编制的“ 海员工作与休息时间要求适用建议”!



下图为该建议中的重要段落:


上图大意(请以原图英文为准):

三:存在歧义的条款及统一解释建议


尽管各公约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一致性,但仍有若干条款被不同主管机关作出了不同解释。以下内容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建议,旨在提供一种统一的方法,以满足《STCW公约》和《ILO/MLC 2006》的最低要求。然而需指出,某些国家(如美国OPA90)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此时应以更严格者为准。

“任何24小时”的定义


公约文本明确,所指的最短休息时段为“任何24小时内”,并不与特定起始时间挂钩。然而,各国主管机关对此24小时周期如何计算存在不同理解,例如:

  • 从午夜起算;

  • 从船员在休息1小时或以上后首次开始工作的时间起算;

  • 从船员在每个日历日的首次工作时间起算;

  • 从船员最长一段休息时间开始的时间起算。

这些解释差异可能导致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数量存在显著差异。

建议


建议将“任何24小时”按字面意思解释并适用,不应与日历日或固定的工作/休息时间挂钩。
必须确保:在任何工作时段内的任意时刻,回溯过去的24小时内,船员始终符合规定。
也就是说,船员应在过去24小时内至少获得10小时休息,且休息最多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不得少于6小时。

关于“违规(non-conformances)”的记录


记录和分析的目的是识别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时段。但现行规定未明确如何评估违规,导致主管机关和软件供应商在解释上存在差异。

建议

  • 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违规可能会加重疲劳,应予以记录;

  • 在休息时间内发生的技术性违规(如记录错误)不太可能影响疲劳,不应被视为违规。

例如:某船员在第二天11:00–12:00多工作了1小时,根据某些“任何24小时”的解释方式,这会导致其在22:00–04:00的连续休息时段被视为违规。
此类技术性违规不应被记录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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